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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暂行规定
2024-03-01 16:24  

公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暂行规定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外国语学院议事程序,提高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沈阳医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暂行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书记、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。书记、院长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,分工负责,各司其职,相互支持、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。

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本学院重大、重要事项的会议,是学院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。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对不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,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。
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。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负责会议记录。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,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、党支部书记、分会主席、团总支部书记、教研室主任、学科带头人等可列席会议(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)。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。
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、院长共同召集。根据议题内容,分别由书记、院长主持。会议列席人员,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、院长共同确定。
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,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。如遇有紧急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由书记、院长相机酌情处理,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


第二章 议事内容

第八条 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、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实施意见。通报有关工作情况。

第九条 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,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。

第十条 研究决定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一条 研究人才引进、人员调进调离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、国内外进修、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研究提出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、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。

第十三条 研究提出学院所辖系、教研室、实验室(中心)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、科研、教辅人员和思想政治辅导员的聘任意见。

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,以及学校要求二级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。

第十五条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、奖励处分、招生、毕业生就业以及相关重要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、大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分配方案、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。

第十八条 研究思想政治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德育工作、保密工作、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。

第十九条 研究提出学院向学校党委、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。

第二十条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
第三章 议题确定

第二十一条 提出会议议题。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由书记、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。

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,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。


第四章 议事程序

第二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。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,一般应准备好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。办公室主任将拟讨论议题、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每位班子成员,就重要问题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提前分送每位班子成员。

第二十四条 充分讨论议题。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或列席人员报告情况和方案(对于重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提出方案或两个可供比较的方案),然后开展讨论。报告情况要简明扼要,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,与会人员要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。

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做出结论。在研究人事调配、人才引进、职工奖惩、干部推荐(拟聘)人选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时,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定。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。


第五章 议事纪律

第二十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、重要问题时,出席会议人员不应缺席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须在会前请假,会前由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,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;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,应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待下次会议研究。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报告,请求裁决。

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,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。在会议讨论问题时,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,杜绝会上不说、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。

第二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,本人须回避。

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,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。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。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及相关文字材料须归档备查。

第三十一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,分管领导负责落实,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书记、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过程中,如发现新的问题、出现新的情况,难以贯彻落实的,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,并征得书记、院长的同意,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行为,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,自2024229日起施行。




中共公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

20242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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